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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药品追溯&医保药耗采集推进动态大盘点(截至2025年9月1日)
嘉华2025-09-01

随着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以及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领域采集应用工作的持续推进,全国各省市药监、医保部门陆续出台系列细则、通知、工作方案等,进一步指导各省工作落地。今年,山西、江西、北京、河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发布相关政策,四川、山东等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加速建成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嘉华作为全过程追溯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与服务商,始终密切关注全国各省市药品追溯和医保药耗追溯信息采集推进动态。此次,嘉华团队将全国各省市相关政策梳理盘点,内容涵盖各地政策要点,最新动态等,以期为企业制定追溯系统策略,落实医保药耗追溯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有力参考。建议收藏。


北京动态

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文件编号:京药监发〔2025〕41号

摘要:该文件包括总则、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七章61条。文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②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北京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1日

文件编号:京医保发〔2025〕4号

摘要:文件明确十九项医疗保障重点工作,其中第(六)条将“推动药品追溯码的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列为2025年北京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之一。


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

文件编号:京药监发〔2025〕80号

摘要:《工作方案》明确要求2025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应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10月底完成,自2025年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本市药品经营环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药品零售企业须在2025年10月1日前,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


天津动态

①关于开展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2日

摘要:《通知》要求2024年9月18日起,新销往天津的药品需实时上传追溯码至药采平台。配送企业需在发货时上传追溯码,未开展网上采购的机构需手动上传。2024年9月25日前完成2024年1月1日以来销往天津的药品追溯码上传。


②天津市药监局 北京市药监局 河北省药监局 关于印发《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天津市药监局 北京市药监局 河北省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文件编号:津药监规〔2025〕2号

摘要:2025年8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统一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通过标准化许可流程与现代物流要求,推动区域药品流通协同发展。新规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覆盖采购、储存、运输全链条的药品追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可追溯。


③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各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天津市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3日

摘要:《通知》要求2025年9月1日起,全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做好在产全品种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保障药品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格式规范、关联准确,可追溯、可核查。


2025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营药品批发企业(专营体外诊断试剂、原料药和中药饮片除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全部入驻持有人追溯系统,实现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100%(中药饮片、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2025年10月底,药品经营企业完成历史库存未赋码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1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验收入库未赋码药品(中药饮片、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2026年1月1日,全市所有在营零售药店应全部入驻持有人追溯系统,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鼓励入驻持有人追溯系统,均须实现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100%(中药饮片、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河北动态

①河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现药品不扫码不结算

来源:河北日报

摘要:据河北省医保局,自2025年3月21日起,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扫描并上传追溯码,否则医保基金不予结算。政策逐步扩展至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机构自4月21日起,二级自5月21日起,三级自6月21日起实施,实现药品不扫码不结算。


②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北省药监局 

文件编号:冀药监药流函〔2025〕44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9日

摘要:《工作方案》明确在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范围内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扫码,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逐步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形成互联互通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


2025年10月1日起,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2026年1月1日起,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追溯系统,实现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均达到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需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山西动态

①《山西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 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发文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2日

文件编号:晋药监〔2025〕3号

摘要:《工作方案》指出通过"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全程可追溯,构建全省全品种药品追溯体系,推动医保领域"无码不采、无码不收、无码不付",2025年底前实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100%(部分特殊药品除外)。

⏰ 关键时间节点

2025年3月15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需采集上传追溯信息

2025年4月15日: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启动全流程追溯信息采集

2025年5月15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启动全流程追溯信息采集

2025年6月15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启动全流程追溯信息采集

2025年12月31日:全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含疫苗机构)实现100%扫码上传


②太原市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发文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摘要:《方案》明确要求:推动药品最小包装单元“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构建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全覆盖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配合省药监局形成互联互通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全环节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到2025年12月31日,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医疗机构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疫苗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100%。


全市医保定点药店自2025年3月15日起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4月15日起在使用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全量采集上传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药品追溯码等信息;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5月15日起在使用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全量采集上传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药品追溯码等信息;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6月15日起在使用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采集上传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药品追溯码等信息。



黑龙江动态

①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摘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医保局联合制定《黑龙江省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其他生物制品(试剂除外)等药品重点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建立完善药品追溯系统,通过赋码和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重点品种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止医保药品“回流”和非法渠道购销药品。


②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黑龙江药监局

发文编号:黑药监规〔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8日

摘要:《工作方案》明确按照重点环节先行、分类分步实施、最终全面覆盖的推进路径,分四个阶段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成对在产应赋码药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必须赋追溯码的药品)的赋码追溯,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第二阶段,2025年10月31日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含连锁总部)完成追溯系统建立并应用,完成升级改造,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授权。实现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对接,追溯数据实现“应对接尽对接”及数据规范,稳定上传。第三阶段,到2025年11月底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对已赋码药品扫码追溯。第四阶段,2026年3月31日前,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将企业追溯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智慧监管体系。


江苏动态

①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编号:苏医保函〔2024〕138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日

摘要:江苏省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上传在江苏省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药品(包括挂网销售药品和未挂网在销售药品)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药品标识码、商品码等。明确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2024年1月1日以来的历史药品追溯信息维护;后续新生产的药品应按照生产批次将追溯码关联文件同步上传省招采子系统。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编号:苏医保函〔2024〕138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日

摘要: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21条,主要从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规范委托销售报告和委托储存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明确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追溯责任,加快推进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


③江苏省关于做好医保信息平台版本升级和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相关接口改造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1日

摘要:《通知》明确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接口改造与数据上传工作需同步推进,4月30日前需完成药店、门诊、住院结算等6类接口改造;数据采集方面,入库环节需全量采集药品追溯码(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销售/发药环节仅最小包装单位结算药品需上传追溯码(拆零药品等除外);数据规范上,追溯码字段长度需≥20位且支持GS1编码,并自动计算上传"应传追溯码数量""拆零标志" 等字段,此外还需进行质控校验,禁止出现特殊字符、重复码,未通过校验的数据不纳入统计。


安徽动态

①关于发布《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等3个规范的通告

发文机关:安徽省药监局

发文编号:〔2023〕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摘要:为规范我省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徽省药监局组织制订了《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标识规范》《安徽省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基本数据集规范》。


②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发文机关:安徽省医保局

发文编号:皖医保秘〔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

摘要:《通知》要求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追溯系统,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和工伤保险领域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强化赋码、采集、应用和管理四个工作重点,确保追溯码准确规范、应扫尽扫、带码管理和精准高效。

2025年4月1日:定点零售药店在销售环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2025年7月1日:定点医疗机构在销售环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2026年1月1日:所有医药机构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江西动态

①江西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发文机关: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医保局、江西省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日

摘要:江西省三部门联合推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核心,全面杜绝假劣药和医保回收药流入合法渠道,守护公众用药安全!2024年底,要求新发(换)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需实现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数据上传。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100%。


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全品种药品追溯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西省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摘要:江西省药监局发文推进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要求相关企业对所有赋码药品执行入出库扫码并100%上传数据。文件明确2024年底前,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2024年新发(换)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总部需达标;2025年10月底前,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完成全覆盖。


③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实施指南》 《零售药店药品追溯实施指南》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医保局、江西省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3日

摘要:江西省药监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实施指南》《零售药店药品追溯实施指南》,要求全省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推进药品全品种追溯建设。核心目标是实现药品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文件未明确具体追溯上传要求和时间节点,相关单位需参照指南执行。


④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药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摘要:《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关联追溯码,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保障用药安全。企业需建立追溯管理制度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按《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赋码,向追溯系统上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信息。


⑤关于征求《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摘要:为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零售经营行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服务质量,我局草拟了《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动态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山东省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摘要:《征求意见稿》明确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第三方药品追溯系统,开展入出库扫码和数据上传并结合自身情况完成相应的系统改造和流程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需在终端销售时列入“无码库”管理,方可进行医保结算和支付。


2026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门店、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赋码药品扫码及数据上传药品追溯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第三方药品追溯系统并开展扫码和数据上传。到2027年,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实现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安全追溯数据链。



湖南动态

①关于全面推进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追溯及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

发文机关:湖南省药监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摘要:湖南省药监局发文要求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自2025年2月1日起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与省局药品追溯监管服务系统对接,上报药品购销存、储运温湿度等信息。企业需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按国家标准使用追溯系统,入库验证追溯信息、出库提供追溯信息给下游,每日定时上报真实完整数据,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漏报、迟报。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批发企业要求执行。


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配送企业代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入库环节追溯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1日

摘要:《通知》要求2025年5月15日前,创新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机制,节约定点医药机构入库环节扫码设备采购、人力资源配置、三码匹配库建设(医保码、商品码与追溯码)、追溯码大中小包装匹配库建设等投入成本。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快速完成入库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及相关匹配库建设工作。通过配送企业与医保信息平台“总对总”对接,用“一次对接、多院下载”降低配送企业“一对多”对接医药机构的建设成本。


2026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门店、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赋码药品扫码及数据上传药品追溯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第三方药品追溯系统并开展扫码和数据上传。到2027年,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体系,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实现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安全追溯数据链。


③ 湖南省创新药品耗材全域智慧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

发文机关:湖南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发文编号:湘医保发〔2025〕24号

摘要:湖南省推出H-SPD模式,以药品追溯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码(UDI)为纽带,通过"五个一"举措实现全流程智慧管理:统一编码标准(医保编码+追溯码+商品码"三码融合")、物流一码贯通(生产到结算全环节带码流转)、信息一网汇聚(跨部门数据共享闭环)、监管一体联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数据一线赋能(短缺药监测/院内管理优化/群众购药比价)。

 

2025年,打通医疗/医保/医药系统平台,实现"带码挂网、交易、使用、结算"全流程数据采集。2026年,覆盖全域医药机构,建成包含供应/分拆/支付/配送的全流程智慧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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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政策、公告等内容均源自各省市药监局、医保局及相关官方平台,由嘉华团队汇总整理,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日。更完整的各省市药品追溯与药耗追溯采集推进详情,以及对应政策法规原文,欢迎联系 “嘉华小助理” 获取专属支持,或持续关注当地药监、医保官网。